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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76
七十六、第七十四點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月依失業勞工原待業生活
        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並以其尚未請領之待業生活津貼期
        間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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