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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79
七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
        、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
    (一)不實申領。
    (二)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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