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 、雇主、用人單位、領取津貼或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不予核發津貼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 (一)不實申領。 (二)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