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前點之營運調整計畫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運調整計畫有助於事業單位轉型發展,且其轉型策略有必要採行 縮減在職勞工工時及減少薪資之方式,以避免裁減勞工。 (二)受影響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與在職勞工約定縮減工時及依其 比例減少薪資。其約定每月縮減之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 資,不得低於約定前三個月之平均每星期正常工時及月投保薪資之 百分之二十,且未逾其百分之八十;約定後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本 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