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會核定補助後,應依核定之補助金額,檢具領據,函送本會撥 款。結案後,經費若有結餘款應如數繳回。 (二)受補助之防治中心,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成果報告、經 費收支結算表、結餘款函送本會核銷;原始憑證由受補助者自行留 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