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標準及範圍: (一)每一防治中心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上限,必要時,本會 得調整之。人事費之申請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費用限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因發展特色服務之相關防治技術, 包含設備租賃、檢驗材料或人事聘用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