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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及範圍:
(一)每一防治中心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五萬元為上限,必要時,本會
      得調整之。人事費之申請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費用限於一百年一月一日起因發展特色服務之相關防治技術,
      包含設備租賃、檢驗材料或人事聘用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