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防治中心所規劃之職業傷病服務特色需具備下列要件: (一)對特定疾病需具檢驗、診斷、治療、照護及相關研究之能力。 (二)對特定疾病或群聚現象需具工作場所暴露評估與調查之能力。 (三)參與服務人員除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外,尚須具有特定疾病相關專 科醫師、技術人員、個案管理師或專家。 (四)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度於該特色相關之職業病門診服務量及職業病 通報量需具一定成效。 (五)依據防治中心轄區區域特性及預防醫學三段五級之原則,規劃具可 行性及成效評估之職業傷病服務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