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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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2 條
執行單位知悉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
件之人員,有第九條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執行單位申請其迴避。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明定執行單位得依
    權責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令研發成果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
    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迴避。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