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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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8 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應參考下列因素:
一、研究開發費用。
二、市場價值。
三、替代之技術。
四、業界接受能力。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技術提升之需要。
六、其他公共利益等相關因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計價參考因素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