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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
    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
    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
    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國有研發成果: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者。
六、財產上利益,指: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用詞及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參照「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將第一款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第二款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及第四款研發成果收入酌作文字修
    正。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增訂第六款財產上
    利益之定義,以利執行單位遵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