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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0 條
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
、法人、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國際交互授權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企業」修正為「法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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