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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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5 條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研發成果管理維護、推廣及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由執行單位負擔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條未修正。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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