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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0 條
為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本部得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組成智慧財產
權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智審小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智審小組組成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增訂之管理機制,增訂所引條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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