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2 條
智審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本部部長派(聘)本部或所屬機關(
構)人員及部外專家、學者組成,並指派本部一人為召集人。委員任期為
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智審小組委員組成、人數及任期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一、「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主任委員」修正為「部長」。
三、「會外」修正為「部外」。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為符合性別平等,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