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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3 條
智審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或所屬機
關(構)法定員額內調兼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智審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一、「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主任委員」修正為「部長」。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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