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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35 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非科技計畫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進行科學技術
研究發展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得準用本辦法之
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非科技計畫產生之研發成果,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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