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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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之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7 月 12 日
研發成果應歸屬國家所有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本會」修正為「本部」。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為涵蓋本部相關單位,文字修正為「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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