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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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9 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
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明定研發成果創作
    人應迴避之情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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