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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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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雇主,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求才登記:
(一)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
      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
(二)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特定製程或特殊時
      程之行業證明文件。
    前項雇主辦理求才登記,求才薪資須達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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