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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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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要點津貼得視經費額度調整發給或停止,並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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