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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12 條
主管機關為瞭解受領補助者對補助業務之辦理情形,得派員查核及製作書
面紀錄。
前項查核,受領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為有效管控補助業務之辦理,主管機關就受領補助者之補助辦理情形,進行查核及製
作紀錄,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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