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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中央及地方之主管機關。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配合機關(構)改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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