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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前條第一款訓練內容如下:
一、按摩或理療按摩學科訓練。
二、按摩或理療按摩術科訓練。
三、按摩或理療按摩實習。
四、職業適應課程。
五、其他與按摩或理療按摩訓練相關課程。
前條第一款養成訓練之時數,至少為一千六百小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一、按摩或理療按摩技能養成及進修訓練課程之內容,包含學科、術科、實習及其他
    課程,其中第四款之職業適應課程指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及理療按摩工
    作之職業準備課程。
二、養成訓練以培養視障者獲得按摩技能,除學科、術科及實習外,並依視覺功能障
    礙者就業需求,搭配提供職業適應、定向行動等課程,為確保訓練成效,並依據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7 條規定,明定養成訓練之時數至少為一千
    六百小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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