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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第 9 條
本辦法補助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
二、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法人或團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依一百年四月八日研商訂定「視障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會議決議,本辦法補
助對象為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個人為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之
視覺功能障礙者,法人、團體為依民法或人民團體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或團體,且經營
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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