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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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