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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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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其在我國居留證影本。
(四)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
      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
      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
      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
      之公文或轉介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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