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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2
十二、事業單位申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畫資訊系統登錄,
      並一次提出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訓練計畫,且完成上傳程序。
      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辦理訓練,並由分署依事業單位資格
      、訓練之課程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核定: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內部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三)預定參訓勞工名冊。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
  (六)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及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七)承諾持續僱用切結書。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訓練計畫之課程內容得包括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
      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及管
      理課程、事業單位內部講師訓練課程等。但屬非同步遠距教學課程
      ,不予補助。
      前項共通核心職能課程,每一訓練課程為五人以上;運用數位能力
      課程及專業技術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須為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餘各類課程每一課程訓練人數為五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每
      場次課程至少為一小時。
      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分署應於收受後十四個工作日完成審查及
      核定,未通過審查之訓練計畫,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修正
      後重行申請。但同一減少正常工時期間之重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事業單位於訓練計畫核定之次日起所辦理之訓練,始予補助訓練補
      助及訓練津貼。
      事業單位未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辦理,分署得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