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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參訓勞工及事業單位於辦訓期間及結訓後應配合本署或分署辦理之
      不預告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必要時參訓勞工、工作人員及講師
      等應配合出示證明文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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