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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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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參訓勞工,指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
    定之傳染病等事由,而與受僱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常工
    時,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之年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大
      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逾六十五歲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人員,經其雇主投保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之協議,事業單位應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參訓勞工,不包括事業單位於最近一次或當次通報
    減少正常工時期間內所僱用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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