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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7
七、參訓勞工應於參加訓練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配合分署辦理資格審查:
(一)申請表件。
(二)身分證明影本。
(三)勞工保險投保明細。
(四)與雇主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取得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