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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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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符合前點規定之事業單位規劃訓練課程,經分署審查核定後辦理者,
    得申請補助訓練費用,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九十萬元
    。其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限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按自強
      號之票價編列,因實際需要,得搭乘高鐵、飛機或輪船。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
      多編列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六百元。
(四)工作人員費:
      1.於正常工作時間內,依訓練課程需要編列。
      2.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
      3.工作人員為事業單位人員者,領取工作人員費之工作時段不得與
        其參訓領取訓練津貼之時段重疊。
(五)訓練以在事業單位內部辦理為原則,有於非自有場地辦理之必要者
      ,場地費每日最高補助六千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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