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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訓練機構應將下列受訓人員相關資料,於結訓後二十日內作成電
    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一)簽到(簽退)紀錄(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點名紀錄(格式如附表十四)。
(三)專業訓練之臨場服務報告書、工作相關疾病預防計畫或實務作法報
      告書及審核結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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