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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訓練,指本規則第七條(以下簡稱專業訓練)、第八條(
    以下簡稱在職教育訓練)之訓練。
    前項訓練之類別及對象如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
(一)醫師。
(二)護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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