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 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配合「最低工資法」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且勞動部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已於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九日公告訂定最低工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爰修正「基本工資」文字為「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