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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事業單位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期間,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
    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行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
    或勞資雙方合意之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配合法規用詞,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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