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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會定期申報作業:
(一)工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
      份之「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明細表),
      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保險費遲繳或欠繳紀錄者,應按月
      檢送。
(二)工會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繳明細表者,本局得函請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協助索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