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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有違反相關法令、本須知或職業工會處理全民健康保險與勞工保
    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注意事項規定之情事,依下列方式辦理
    ,如仍未改善,即移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處。
(一)工會有預收保險費而未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本局得限工
      會於一個月內設立專戶,並補正相關資料。
(二)預收保險費所生孳息未依規定運用,本局先發函輔導,三個月後再
      訪視辦理情形。
(三)未按月編製收繳明細表送監事會審查,本局將發函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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