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督導考核: (一)防治中心未依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成果績 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下 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二)本會得查核或會同管理服務中心實地查核補助辦理情形、補助款 之運用及原始憑證保存情形,對於有虛報、浮報或未繳回結餘款 等情事者,除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視情節輕重停止該防治 中心二年內再申請之補助。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三)受補助經費有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