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標準及範圍: (一)每一防治中心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十萬元為上限,必要時,本會得 調整之。人事費之申請不得超過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二)補助費用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因發展特色服務之相 關防治技術,包含設備租賃、檢驗材料、人事聘用或重建服務,如 職能評估、心理諮詢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