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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主辦機關對於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之公共工程,除勞動檢查機構依
    本處理原則移請處理之個案外,機關如認廠商有「查驗不合格,情節
    重大」之事實,得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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