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6
六、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工程主辦機關確實依上述
    規定辦理,並督促所屬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
    果應含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