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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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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持續更新及維護國家既有化學
    物質清單,健全化學物質源頭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一、揭示訂定本要點之目的及依據。
二、國家化學物質清單建置為聯合國「國際化學物質管理策略方針」(SAICM) 之全
    球行動計畫(GPA) 之工作重點之一。
三、藉由相關部會共同訂定之「國家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與資訊應用機制推動方案」(
    九十八至一百年),業已完成建置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初稿),於一百零一
    年一月十一日召開之跨部會協調會報,決議因考量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之完整
    性涉及廠商之權益及新化學物質之管制,仍有接受廠商增補提報之必要性,故訂
    定本要點。
四、本要點之增補提報作業為自願性質,惟參考國際間之作法,未列於既有化學物質
    清單之化學物質,將視為新化學物質,需接受相關法令之管制及提交危害測試與
    風險評估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