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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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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報人須使用計畫執行單位製作之增補提報工具,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報人基本資料。
(二)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Registry
      Number,CAS No.) 。
(三)化學物質之中文、英文及其他中英文同義名稱。
(四)年平均量級距(提報前三年之年平均數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一、本增補提報作業,提報人需提報之資料內容項目。考量廠商提報配合難易程度,
    不宜設定過高門檻,提報內容項目為各國清單中最基本之要項,以利相關主管機
    關後續優先評估與管理之依據。
二、年平均量級距以提報前三年之年平均數量估算,分為下列六個級距:
(一)大於等於一千噸/年。
(二)大於等於一百噸/年,小於一千噸/年。
(三)大於等於十噸/年,小於一百噸/年。
(四)大於等於一噸/年,小於十噸/年。
(五)大於等於十公斤/年,小於一千公斤/年。
(六)小於十公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