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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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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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報人使用增補提報工具所提供之化學物質資料,其保護機制如下:
(一)自動保護:提報內容中之提報人基本資料及年平均量級距,為自動
      保護方式,不公開此部分資訊。
(二)申請保護:提報內容中之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
      文名稱,提報人如需將其列為資料保護者,得填具增補提報工具所
      附之資料保護申請表單,主動向計畫執行單位提出資料保護申請,
      並提出一式建議使用之類名。申請經審核通過後,其化學文摘社登
      記號碼及化學物質中文/英文名稱自審核通過日起保護五年,並以
      流水號及類名代表,保護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
      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一、參考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對於提報資料之保護機制,由提報人
    自行提出申請通過後予以保護。
二、提報人如認為公開相關資訊會牽涉其商業利益之疑慮,訂定提報人得申請對於所
    提報之資料予以保護之機制。
三、提報內容中對於提報人之基本資料及年平均量級距為自動保護項目,無需另行申
    請,此部分資訊僅供主管機關參考,不會公開。
四、提報內容中化學物質資訊需要由提報人申請通過後,才予以保護,並訂定其保護
    期限與展延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