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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監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試務管理機構應報請本部停止其監
        場人員資格二年:
    (一)違反前點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缺席,且未於測驗前向測驗試場請假。
    (三)未有效維護試場秩序,致測驗無法進行。
    (四)測驗時,與應試者談及測驗內容有關之提示或離開崗位從事其
          他與監場無關工作。
    (五)其他影響應試者權益或測驗事項之重大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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