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9
九、測驗試場對於前點第二項所定認可內容有新增或變更時,應報請試務
    管理機構審查。
    試務管理機構應將前項審查結果陳報本部,由本部函復測驗試場。
    測驗試場於認可期間屆滿一年前,得向試務管理機構再申請認可,其
    認可程序得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