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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3 條
前條追蹤查驗、限期改善或複驗,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明定認證機關(構)辦理追蹤查驗、限期改善或複驗,應將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日後
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