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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9 條
專業認證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相關國際認證組織會員。
二、具十年以上辦理技能職類測驗或技能職類測驗相關基準建立事項之經
    驗。
三、具十年以上辦理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之經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考量受委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專業認證機構,應對該認證業務相關作業流
程及規範內容具備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爰訂定專業認證機構應具相關國際認證組織
會員(如全國認證基金會為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會員)或辦理技能職類測驗(相關基
準建立事項)十年以上經驗或辦理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十年上經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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