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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8-1 條
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得經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參加前條認證審查小
組人員資格之培訓: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
    經驗。
二、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或依法領有登記證明
    文件相關機構、團體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
    管職位八年以上。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並在相關職類有
    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
五、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國際專業認證機構之認證部門主管職
    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上。
六、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高中(職)以上聯合招生(考試)機
    構或學校辦理招生(考試)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
    年以上。
七、大專校院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機關
    (構)或學校辦理檢定之部門主管職位三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五年以
    上。
八、中央主管機關或認證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性質特殊職類之審查小組人員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不
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人員資格甄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
相關課程,優先遴選參加認證審查小組人員之培訓。
擔任認證相關職類補習班或其他相同性質單位之負責人或行政、教學工作
者,不得參加培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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