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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8-2 條
參加前條認證培訓之人員,全程參與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
給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小組人員資格證書。
持有前項證書者,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全程參與中央主管機關
辦理之認證審查小組人員研討課程成績合格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重新核發
前項證書。
前二項證書效期五年,並自發證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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