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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2 條
經認證單位應於技能職類測驗評審結束後,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
證書。
前項證書核發作業期程,由經認證單位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規定經認證單位針對技能職類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並規定核發作業期程由
經認證單位定之。